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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 号)及教育厅等八部门中国竞彩网印发《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22〕4 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组织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鼓励二级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结合现代学徒制、现场工程师等人才培养模式,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岗位实习时长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筹考虑。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实习管理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统筹指导,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校分管教学副校级领导是学生实习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生实习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习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年度实习工作方案、审核各专业实习计划,对全校实习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审批、上报跨省、跨国(境)实习活动,组织督导、评估二级中国竞彩网实习管理工作成效等。
教务处设实习管理工作专线,受理实习学生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学生实习的主体责任单位。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部门学生实习管理工作。二级教学单位成立由分管院长(主任)牵头,党总支副书记、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辅导员等共同组成的岗位实习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岗位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具体包括审核专业实习计划、遴选与管理实习单位、组织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学生岗位实习过程管理、 组织购买学生实习保险、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处理学生实习突发事件、组织实习材料归档与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九条 校企合作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招生就业部门协助二级教学单位的对接与协调工作,统筹做好实习与就业工作。财务部门、后勤部门做好学生实习专项资金保障及在校期间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十一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经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校党委会审定后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实习报酬等。
第十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根据实习需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四条 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二级教学单位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六条 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南京交通职业技术中国竞彩网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二十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八)安排学生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实习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实习应遵守国家中国竞彩网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被安排连续加班或上夜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习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实习学生可向所在实习单位申请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可向所在实习单位申请实习报酬,其金额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且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实习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二级教学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二级教学单位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二级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条二级教学单位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实习成绩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习结束,二级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材料,与企业指导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后,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归档。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含知情同意书、委托书等附件);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实习单位和二级教学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对统一安排的实习,各二级教学单位在实习前要对实习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的单位,不得列为实习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六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从学校学费中安排,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照《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 号)要求,由实习单位为实习生统一购买工伤保险。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教学单位,应依法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有关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