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支取及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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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15 ]
公积金的支取及转移支取: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规定审核后,开具《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支票》。职工携带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去建行所属分中心支取。单位集中办理支取时,要提供整体支取的职工名册清单,经办人须携带职工有关证明材料、《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支票》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交建行所属分中心审核后支取。对于购、建、大修私房以及交房屋租金的支取,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能正常缴存,凡拾元以下的尾数仍予存在职工帐户内。支取后,下月开始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转移: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授权的银行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调出单位根据该职工的公积金帐户余额,开具《转移通知书》并盖章,去银行办理。调入单位应按重新确定的月工资额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