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室、报告厅、图书馆、行健馆、大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集体宿舍、培训中心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
二、公共场所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公共场所须结合各自特点,制订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上墙公布。
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通道畅通,必须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设置应急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器具。
四、公共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有专人管理,确保消防器材和设施的完好。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损坏,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公共场所必须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接乱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接拉临时电线用电。
六、严格火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火规定,严禁各种违章用火、玩火。
七、组织大型活动时,必须具备各项安全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检查、整改隐患,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组织执勤人员,做好值勤工作,维持活动秩序,处理违章或处置突发事件。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各类刀具、凶器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在公共场所丢失、失窃。
九、进入公共场所应文明礼貌,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公共场所哄闹、肇事、打架斗殴、偷窃、赌博、酗酒、流氓、有伤风化、损坏公私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发生事故或案件,须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组织查处。
十一、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