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入内。切实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水、防盗、防事故为重点内容的安全工作。
二、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必要的通风、防爆、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
三、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发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受热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预防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存放。
四、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的采购和运输,应严格按照公安、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违章私自夹带。
五、严格出入库制度,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
六、化学危险品仓库必须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剧毒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指定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并采用双人双锁制;要经常对有关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保证人身、物资安全。
八、剧毒危险品的使用,必须经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批,双人签名领用。一般限额为一次用量,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日用量,并应做好使用记录。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消耗、剩余、报废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剧毒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残渣等应报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自行处置。
九、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向保卫处或总值班报告,情况紧急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