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控学生安全事故,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畅通信息渠道,有效监控危机源,确保各项学生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配备与管理
第二条 学生班级安全委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各院(系)具体负责。学生班级班委会中设置安全委员职位,配备一名专职学生安全委员。每学期开学一周内,院(系)需将本单位班级安全委员名册上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条 安全委员接受保卫处的指导和培训,日常工作由所在院(系)组织和领导,并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生班级安全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关注平时特别是在重大节庆日、重大活动、重大形势变化期间学生思想动态和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做好动态信息收集工作。
(二)及时发现班级中的不安全因素,如自杀、行凶的倾向或行为;打架斗殴,酗酒;失窃、火灾及灾情隐患;学生有精神障碍或严重心理障碍以及由此引发的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夜不归宿、留宿校外人员、学生出走或请假后未按期归校;各种传销、非法校园贷、校园传教行为等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
(三)配合学校开展国家安全、消防、交通、治安、禁毒、实习安全等方面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本班级的自我防范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行为规范和一定的自防、自救能力。
(四)收集学生对学校在安全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所在院(系)或保卫处进行反馈。
(五)作为学校及院(系)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的学生骨干力量,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生班级安全委员的工作要求:
(一)纪律性: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委员工作职责,并具有保密意识。
(二)真实性、及时性:要及时、详实地反映涉及安全稳定的信息。
(三)责任心:要热心于班级安全工作,具有较强的安全责任意识,自觉参与学校及班级的各项安全工作。
(四)自我保护意识:在保护自己及同学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职责开展工作,不提倡冒险精神。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六条 学生班级安全委员的考核与奖励
(一)各院(系)每学年末对本院系的安全委员进行考核,考核中注重其工作实绩,尤其是在平时的工作表现。
(二)考核合格的班级安全委员,按照《大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学时)细则及PU平台操作管理规定》加分。
(三)各院(系)按照学生班级总数10%比例,负责评议、推荐学生班级“优秀安全委员”人选,由学校评审认定后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四)对于虚构、编造反馈信息的;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上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造成负面影响的;违反工作纪律,出现泄密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素质教育实践加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