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预防方针,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则。
第二条 各院系、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本部门所使用的教学、科研、实训和生产设备的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者遵守使用。
第三条 新人员应在指导老师(师傅)的指导下,依照公示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 操作员应严格学习、遵守部门有关安全细则,并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安全性能正常稳定。
第五条 非操作人员,不准私自使用设备;非专业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安装设备。
第六条 危险设备或工种,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本岗位设备性能和本工种安全规程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七条 各种机电操作者在作业前,要查看设备使用记录,检查是否具备开机操作条件,各种保险设施是否齐整牢固,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八条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报部门负责人及时维修,禁止使用带有故障的机械设备。
第九条 严禁安排妨碍安全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机电设备操作作业,严禁酒后人员及过度疲劳者、精力不集中的状况下操作机电设备。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或单位私自拆卸、破坏各种安全标识和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机电设备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确定安全维护人员,制定并施行安全监护责任人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监护人应依章监督作业,对本安全区域内的违章作业人员及不听劝告者,监护人应向上级报告要求立即终止违章者作业。
第十三条 安全监护责任人发现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安全监护责任人有失职行为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条款造成他人伤残、损坏设备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设备、零件、工具等遗失情况,必须立即上报部门主管领导,开展相应的检查,采取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如有影响校园秩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应立即终止其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校园内各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