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保卫工作人员爱护安保器械的责任心和维护安保器械设施设备、器材的完整,减少、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安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安保器械由保卫处治安科统一登记管理。
2、安保器械的领用由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工作需要到治安科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进行使用或备用。
3、安保器械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对器械保管、维护,严禁私自乱拆、乱拧,不得损坏和遗失,因责任因素遇有损坏或遗失由使用单位和个人照价赔偿。
4、安保器械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院内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经处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可以借用,借用期满及时归还。
5、安保器械是安保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在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或乱用。安保人员在交接班时确需进行保安器械交接的,办理交接手续。
6、安保器械由于使用年限到期需更新时,使用人应及时到治安科办理退还手续,保证安保器械的有效性。新的器械购买到位后使用人再行办理领用手续。